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以下决定或者说明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立案、不立案、撤销立案决定的; (二)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予以书面说明的; (三)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决定立案的;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 (五)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的; (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 (七)认为需要录入的其他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