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平台。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基本案情、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