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