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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