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