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本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随案移交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涉案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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