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时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