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