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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