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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