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