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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