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