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