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录像、拍照等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委托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在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公安机关。 危险性、放射性和船舶等大宗物品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