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退回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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