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