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平台软件的升级维护,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网络环境,并制作、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