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条例,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没有正当理由撤销案件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