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有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