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移送或者办理涉嫌犯罪案件超出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的; (三)没有妥善保存与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移交或者接收、隐藏、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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