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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