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