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