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三千五百毫米以下且发动机排气量一千毫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三千五百毫米以下且总质量一千八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 本条例所称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七十千米,总质量小于等于四千五百千克,长小于等于六千毫米,宽小于等于二千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五百毫米,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本条例所称三轮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五十千米每小时,总质量小于等于二千千克,长小于等于四千六百毫米,宽小于等于一千六百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毫米,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三千千克,长小于等于五千二百毫米,宽小于等于一千八百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二百毫米。 本条例所称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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