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网上或指定地点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累积记分三分,但每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