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十二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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