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经济特区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