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