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名顶替其驾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和冒名顶替行为人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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