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