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