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一)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的; (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的;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收缴牌证;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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