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二)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两个月;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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