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校车使用单位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识的,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六个月。 出租、借用、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校车标识的,对校车使用单位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一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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