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驾驶噪声或者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至机动车维修合格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