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罚款: (一)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擅自改变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