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