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助力自行车; (四)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