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台风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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