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区域台风灾害的特点,提升城乡整体防灾减灾标准,科学规划防潮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变配电及输电网、通信基站、堤防、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航道、航标、水闸、应急避难场所、内河防风水域等建设和布局,按照防御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抵御台风灾害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