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大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