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同时报送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一)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 (二)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由海洋预报部门发布; (三)洪水预警信息由水文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并加强有关预警预报信息的数据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