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按照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滚动播出台风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