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