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以后,市防台风指挥机构根据台风的发展趋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前向社会发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在台风危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