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因台风导致路段、桥梁存在严重通行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封桥封路措施,同时应当向市防台风指挥机构报告。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及时发布封桥封路的公告。 在台风危险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封桥封路措施,并向市防台风指挥机构报告。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及时发布解除封桥封路的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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