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树木的抗风加固或者修剪工作。 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力主管部门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后,发生影响应急救援或者公共安全紧急情形的,有权决定对树木采取修剪、迁移、砍伐等必要措施,并按规定通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