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地下空间排水、物资储备、树木修剪加固等防台风安全管理责任。 台风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楼道、大门、电梯等醒目位置张贴有关防台风内容的公告,并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巡检工作,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或者实际管理人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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