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海岛旅游经营者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应当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水上客运企业的联系,主动获取气象、航运等信息,采取提前撤离海岛游客、安置在岛游客、停止组织游客上岛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