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进入本市水域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接收台风预警信息,执行全市防御指引,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或者人员上岸等避险措施。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不得违反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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