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志愿参与台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单位和个人志愿参与台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可以向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安排和调配。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组建专业化的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