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恢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建立台风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救援和灾后复产。 属地政府负责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人员的饮食、住宿、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